華 英 中 學 家 長 教 師 會 會 章 [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校董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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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名:本會定名為「華英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華英中學 法團校董會屬下由學生家長、校長及教師共同組成之團體。
英文會名:「Wa Ying College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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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會址:香港九龍何文田常和街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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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促進家長、教師、學校之交流與合作,作為橋樑,增進家長與教師間之友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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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支援學校推行教育目標,協助學校發展,提高教育質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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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討共同關注之事宜,謀求改善學生福利及學校設施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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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關注學生全面均衡發展,提供發揮潛能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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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推廣親子生活教育、家長教師互動支援,建立理想之家校學習與成長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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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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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又認同本會宗旨者,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並須按規繳交會費。惟每個學生家庭只能有一位家長或監護人代表成為「基本會員」。倘有關學生因任何原因離校,該會員(執行委員除外,至任期屆滿)之會籍將即時終止。 |
(2)、 |
「當然會員」:凡本校現任校監、校董、校長及教師,得為「當然會員」。 |
(3)、 |
「名譽會員」: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可通過邀請本校離職校監、校董、校長或教師、及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社會賢達、本校舊生家長或監護人為「名譽會員」。 |
(4)、 |
若本校校監、校董(家長校董除外)、校長及教師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其身份仍屬「當然會員」。 |
(5)、 |
個別會員如有若干名子女就讀本校,該會員只須繳付一份會費及只有一票之投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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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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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有動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
(2)、 |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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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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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所有會員有義務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
(2)、 |
協助推行會務,並且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
(3)、 |
「基本會員」須按規繳交會費,會費之數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
(4)、 |
「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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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由會員及執行委員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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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之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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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執行委員會由不超過九名基本會員(家長委員)、校長或副校長、不少於五名當然會員(老師委員)、義工團團長及兩名家長校董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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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當然會員出任之教師委員應於舉行週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員大會上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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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家長委員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由「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以一人一票形式,按獲得票數最高者選出不超過九名家長委員,其餘按票數多寡,依次五名成為候補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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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執行委員會應於週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以互選方式選出主席、正書記和正司庫(如超過一人票數相同,應再作第二輪投選,以得票最多者當選。倘若票數仍然相同,則用抽籤形式決定)。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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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顧 問(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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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校監,列席所有會議及提供意見。 |
(2)、主 席(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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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長委員出任,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之發展。 |
(3)、副主席(一人) |
: |
由本校校長或副校長出任,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如主席缺席,得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
(4)、書 記(二人) |
: |
由家長委員一人出任正書記,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及內外書信文件資料,準備有關會議議程。教師委員一人出任副書記,協助正秘書之工作。 |
(5)、司 庫(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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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家長委員一人出任正司庫,處理一切收支賬目,每年需將結算交予義務核數師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教師委員一人出任副司庫,協助正司庫之工作。 |
(6)、委 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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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委員、教師委員、義工團團長和家長校董,策劃及推行一切會務與各類有關聯誼、出版、教育、康樂、學術及經驗交流等活動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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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後,上一屆委員須於十四日內移交一切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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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執行委員之任期至本會下屆週年大會結束。家長委員可膺選連任,主席之任期不得連續多於三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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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執行委員會有權按會務發展之需要,成立特定之工作小組或活動小組,並邀請應屆候補委員,家長及任何人士擔任執行委員會及有關小組之顧問、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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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執行委員會內之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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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週年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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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出任,大會書記則由執行委員會書記出任。 |
(2)、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負責召開,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舉行前兩星期將會議通告及議程發予各會員。 |
(3)、 |
週年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五十人或當年所有會員總數之百份之十,二者取其數目較小者為準。 |
(4)、 |
除修訂會章條文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通過,所有動議案須分別取得出席之「基本會員」及「當然會員」各過半數以上贊成通過,方可成為有效議決案。決議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
(5)、 |
如週年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會員於大會預定開始時間後三十分鐘仍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流會,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再次召開會議時將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
(6)、 |
週年會員大會之權責為審查諮詢與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及財政賬目、選出義務核數師一名、選出義務法律顧問一名、處理有關執行委員會選舉事宜、修訂會章條文及處理執行委員會提交辦理之事項。 |
(7)、 |
倘執行委員會主席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缺席,則由執行委員會副主席擔任大會主席。倘執行委員會書記於週年會員大會中缺席,則由執行委員會副書記擔任大會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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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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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行委員會負責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案, |
(2)、 |
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有關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會前一星期知會顧問及各執行委員。 |
(3)、 |
每次出席會議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執行委員人數之二分一或以上。其中必須有教師委員及家長委員各二人出席,會議方為有效。會議上一切決議須經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始能生效。 |
(4)、 |
任何執行委員以書面請辭,又獲執行委員會通過,或有連續兩次會議缺席,亦無合理解釋,其職務將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其他執行委員兼任或由候補委員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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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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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
(2)、 |
若有百份之二十五或以上本會會員以書面聯名簽署要求,並列明討論某項事宜,執行委員會於接獲有關要求後,須於三十日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而大會討論及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之各項。 |
(3)、 |
法定出席人數及有效議決案之準則一如週年會員大會。 |
(4)、 |
特別會員大會之會議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召開前一星期發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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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述所有會議中,若贊成與反對之票數相同,則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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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經費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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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 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教會及本校撥款、政府資助、各方捐款及本會舉辦活動之收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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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會員會費 |
: |
基本會員須按規繳付會費,會費款額由執行委員會議決。退會者已繳交之會費一概不予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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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會資金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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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資金之運用必須符合本會之宗旨。 |
(2)、 |
本會可將本會之資金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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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會資金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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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庫應在彙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後,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提取款項時,票據須經主席或司庫(其中一位)及副主席或副司庫(其中一位) 共二人聯署,並加蓋本會會章,方為有效。倘經執行委員會同意,司庫可存管小額流動現金。 |
(2)、 |
所有支出均須先得執行委員會批准,惟執行委員會可按情況需要,制定細則,規限若干金額以下之支出,可於付款後,由執行委員會追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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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制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核數核妥後,再交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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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基本原則,須維持收支平衡,不得以任何形式舉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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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會任何籌款活動,須先得校方同意,並依政府則例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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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會可接受一切以本會宗旨為目的之財政捐助,惟接受與否,須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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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若干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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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會之財政年度為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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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週年會員大會推選一位非執行委員會委員之人士為義務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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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週年會員大會推選一位非執行委員會委員之人士為義務法律顧問,就本會一切有關法律之問題,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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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章條文可經由執行委員會提交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惟任何修訂須經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三或以上會員贊成通過,再交由法團校董會審議通過,方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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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凡有會員以書面要求退出本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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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觸犯下列其中一項者,執行委員會得向其發出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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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致有損本會聲譽者。 |
(2)、 |
違反本會會章或議決案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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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倘法團校董會審議本會之活動或措施遇有違反本校辦學宗旨時,法團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無須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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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除因法團校董會指令外,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方能定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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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本會解散,具體解散工作可由會員大會授權執行委員會處理,或由本校法團校董會另選會員/委員若干人組織委員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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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解散時,本會所有資產將捐贈華英中學或本港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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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之附屬組織。如本會會章與「華英中學法團校董會規章」有所牴觸,則以後者條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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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執行委員會應向法團校董會提交會務及財政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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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須執行華英中學<家長校董選舉附則>所附予之權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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